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除性别歧视 提供公平就业创业环境

  本报记者 黄 岩

  “你有男友吗?准备多大年龄结婚?你不回老家工作父母会同意吗?”应届毕业生刘女士参加了多场招聘面试,常被问到类似问题。

  10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再遇到这样的问题,刘女士将得到法律保护。

  提供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性别歧视最高罚5万元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伍溪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予以解读:“招聘公告禁止出现‘仅限男性’‘男性优先’等限制要求,扩大了女性工作选择的范围,保障女性的自主择业空间。”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和责任单位,以细致的规定确保法律责任落实到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这些为女性择业创造了更受尊重的环境。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新增了女性生育休假制度的内容,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伍溪表示,对于性别歧视具体情形的增设,为用人单位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向,也为女性职工维权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

  明确性骚扰行为定义

  为妇女维权减轻阻碍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原第六章的篇名从“人身权利”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律师伍溪说:“这彰显了妇女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多种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助力防骚扰机制的建立。”

  针对实践中性骚扰认定难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为妇女遭受性骚扰后维权减轻了阻碍。

  此外,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同时规定,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前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有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能申请。

  在救济途径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针对发生在学校、用人单位、家庭以及亲密关系中的性骚扰和性暴力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涵盖了从预防机制、教育培训,到禁止和制止措施,再到妇女依法维权和心理疏导支持等全过程。”伍溪表示,这明确了公安机关、法院、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等各相关主体及其责任,多种救济途径有助于鼓励受害妇女积极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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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 助力妇女权益保障

  本报讯 记者黄岩报道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意味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将会更加全面、综合、有效。”省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介绍,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具体情形包括: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的;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的。

  据介绍,我省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妇联组织通过开展案件社会调查、参与公益诉讼公开听证、整改效果评估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影响力,引导妇女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日前,省检察院与省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在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建立对接联系、信息通报、线索互移、办案协作、联合调查、定期会商6项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衔接配合,提升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工作质效。


责编:栾溪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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