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月宏报道 《沈阳市献血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立法的基本情况。
血液是重要的临床医疗资源,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沈阳作为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始终高度重视献血工作,自2015年市政府颁布《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以来,沈阳市献血事业不断发展,采供血服务体系日趋完善,血液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明确各方面职责,规范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管理,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关心、支持献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沈阳市献血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结构设置为:总则、献血与采血、供血与用血、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献血工作中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条例规定,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为了明确血站在采血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条例规定,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血站采血前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并开展健康征询,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采集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应当加强献血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依法记录献血者献血时间、献血量等信息,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为了进一步提升献血者的积极性,条例强化了激励措施,在规定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用血享受待遇的同时,给予以下优待措施:献血达二十次以上的献血者,免费游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景区;献血达三十次以上的献血者,除享受前述优待外,免交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费;献血达四十次以上的献血者,除享受前述两项优待外,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工具;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的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除享受前述三项优待外,给予指定项目免费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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