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与时俱进为省人大依法行权提供制度保障

  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审议为二次审议。此前,《修订草案》已经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

  据介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1990年3月颁布实施、1999年2月修正。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及时修改完善该议事规则,将与时俱进为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修订草案》共70条,修订突出了政治性、法律性、可行性。

  增加“总则”和“公布”两章。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总体要求,在“总则”中予以明确。健全完善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程序,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通过、辞职、罢免的公布程序,以及相关法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等内容的刊载作出规范。

  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增加了省人大常委会在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会议日期的,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前组织代表研读法规草案、通报会议主要事项等内容。

  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修订草案》修改完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完善了会议纪律、会议请假、会议公开、新闻发布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规定。增加了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代表团按照会议日程审议、代表围绕议题发言等规定。

  完善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审议程序,对有关国家机关和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以及相关审议程序进行修改完善。

  初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赴沈阳、辽阳两市进行立法调研,并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补充完善了代表请假程序,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举行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同时,明确了列席人员请假程序,完善了会议公布程序。


责编:栾溪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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