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杨 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一重要论述把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之间关系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历史和实践表明,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要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保驾护航。

  坚持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 坚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不断取得成功的宝贵经验。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提倡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摸着石头过河”,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升华了改革与法治思想,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等重要命题。《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凸显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地位和保障作用。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发挥好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对于改革体现为“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决定》高度凝练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与法治思想,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因此,要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现代法治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法治为社会发展铺就轨道,就是要靠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完善改革决策、规范发展行为、固定改革成果、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让改革始终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蕴含了“先立后破、有序进行”的指导思想,体现了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要按法律程序进行。这强化了法律对于改革主体行为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因此,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重要改革举措,要在履行法律程序后再实施,有序进行,不能违法办事。同时,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要把法治贯彻到改革的全方位全过程,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作为深化改革的基础和保障。

  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只有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才能破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不断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决定》为我国法治领域改革提供了重要指南,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形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和推动作用,将改革的方向、原则和要求纳入立法中。特别要在立法的短板上下功夫,比如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要持续发力等。

  要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法治政府法治体系正在建立,要着力解决基层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刑交叉案件的解决等短板问题。要直面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拿出破釜沉舟的勇气和智慧推进改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涉外法治体系和涉外法治能力建设是我国国家软实力和制度竞争力的着力点,要构建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在涉外经贸、投资、民商事、海洋、外空等领域全方位推进和全领域覆盖式建设,真正在全球法治竞争和制度博弈中体现中国力量和智慧。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责编:栾溪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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