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辩证统一关系,明确了法治建设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深刻把握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改革意味着“破”和“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和“定”,二者本质上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是分不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的重要部署和要求,许多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配套、清理等工作。法治建设离不开改革的推动,深化改革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让二者齐头并进、相得益彰。改革进程需要法治引领,改革措施需要法治赋能,改革成果需要法治巩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治理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当前,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牢牢把握改革和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让改革列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深刻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对完善法治的重要作用。改革是法治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推动我国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方式。实践证明,法治在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同时,也跟随着改革发展的脚步不断实现自身的完善。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需要通过不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破除束缚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从而增强改革对于法治发展的“穿透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实践及其历史性成就集中展现了改革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巨大推动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解决部分法律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不强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执法不公问题,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法治的完善是改革成功的保障,改革的深入是法治建设的起点。法治建设必须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回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制度不断完善的重大关切,适时改革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应对重大风险挑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使深化改革的红利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及时修改完善与全面深化改革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高度关注和深入推进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改革,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

  深刻把握法治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保障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任务之重、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要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使之成为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把法治信仰、法治权威、法治效用贯穿和体现到改革的全部实践中。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也意味着坚决破除妨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不断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这也对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充分认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功能,有效发挥法治在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资源配置、保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在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中减少利益调配带来的社会震荡,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实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不断增强改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确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行稳致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擘画了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崭新蓝图,赋予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以全新的历史使命。必须进一步增强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法治意识,把握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科学方法,完善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工作机制,尽快把具有可推广、可复制价值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从而引领、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轨道上不断走深走实。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

责编:曹思洋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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