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任延忠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任命宋晓枫、董凯、王喜军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三、任命李晓林、邢洪亮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任命韩梅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四庭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五、任命程敏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六、任命邵寒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七、任命姜楠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八、任命王智勇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九、任命刘露路、李硕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十、任命郝宁、赵明娇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十一、任命王培德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十二、任命孙弘达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十三、免去牛克乾、王志文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职务。
十四、免去王兴奎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五、免去高菡、马越飞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十六、免去李洪彦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十七、任命陈曦、张馨予为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免去其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职务。
十八、免去姚志刚的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十九、任命周新宇为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辽河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十、任命桂阳明为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二十一、任命赵进为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二十二、任命李旭彪为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二十三、任命张原为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二十四、任命吴蕾为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二十五、任命姜武增为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
二十六、任命范文为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二十七、任命贾依妮为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二十八、任命陈华伟为辽河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二十九、任命郑忠凯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十、免去盖荣军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三十一、任命丁伟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
三十二、免去徐卫东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检察员职务。
三十三、免去朱江的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责编:周艺凝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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