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报讯 记者胡海林报道 近日,《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并实施,明确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实施违反相关应对措施的行为,将予加重处罚。

  据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出台旨在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提高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时公布了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防汛抗旱管理、水土保持等领域的157项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裁量基准。

  《办法》在明确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等六类不予处罚情形的同时,也明确了几类将加重处罚的情形,比如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隐匿、转移、销毁证据,隐瞒事实阻挠调查等。

  省水利厅表示,下一步将重点面向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做好《办法》和《基准》的培训与解读,切实推动全省水行政处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责编:李莹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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