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
(2025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
“(二)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其他人员。”
二、删去第八条。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编:王世海
审核:刘立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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