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

  本报讯 记者张旭报道 4月15日,《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

  《条例》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为核心,围绕朝阳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与传承,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保护对象涵盖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规划管控、名录管理、保护措施及合理利用等机制,构建了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治框架。

  《条例》划定历史文化名城的12类保护对象,涵盖历史城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革命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条例》实施动态名录管理制度,通过普查、论证、公示等程序认定保护对象,并对未列入名录但具有价值的对象实施6个月预先保护。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分类明确了各级责任主体,细化日常维护、修缮、安全管理等职责。要求严控保护区内建设活动,禁止破坏传统格局的开发行为,规范了历史建筑修缮标准。《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制定保护利用正负面清单,推动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同时设置了保障原住居民权益,延续传统生活习俗,大力培养传统技艺人才等条款。

责编:闫尚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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