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热点海事案件这样审结

  对话嘉宾 李竞男

  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审判员,一级法官,撰写的论文多次获最高法院嘉奖。2024年被省高院评为“审判理论研究人才”。

  本报记者 黄岩

  对话要点

  海上交通肇事是如何发生的?与陆地交通肇事所适用的法律是否一致?是否也有右侧通行规则来规避海上交通肇事?出现事故后如何减少损失?

  记者:1个月前,大连海事法院审结一起海上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两名外籍被告人卡某、马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目前判决已生效。这件事引起热议,您参与审理案件,能否披露一下案件细节?

  李竞男:这件事情要追溯到2024年11月2日的清晨。一艘外籍钢制散货轮从鲅鱼圈港装载钢材驶向天津港。当船舶航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附近海域时,本应坚守岗位的值班驾驶员卡某擅离职守。更严重的是,他授权没有驾驶资格的值班水手马某独自操控船舶。结果,这艘外轮与一艘中国籍渔船形成危险的对遇局面。碰撞中,中国籍渔船瞬间翻扣,船上2名船员不幸遇难,另有7人失踪。

  记者:您刚才提到一个细节,叫“危险的对遇局面”,这是海上特有的交通危险吗?

  李竞男: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对“对遇局面”这种危险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它是指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有碰撞危险时,双方都应向右转向,从对方船的左舷驶过。即便现场对是否属于对遇局面有怀疑,也要立即采取避让行动。

  记者:我理解,就是船在海上航行也实行右侧通行。从事故来分析,外籍船应该是没有遵守这一原则。那么,对这两人的行为如何进行犯罪认定?

  李竞男:大连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方面,卡某作为值班驾驶员,擅自脱离驾驶岗位并违规授权无证人员操作,而马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操控船舶,二人的违规行为直接违反了海上航行安全规范;另一方面,这种违规行为与碰撞事故及人员伤亡、失踪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后果”的构成要件。

  记者:海上交通肇事罪与陆上交通肇事罪所适用的法律一样吗?

  李竞男:是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要求,船员应当按照航行、值班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纵船舶,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离职守;值班前和值班期间不能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等。发生碰撞事故后,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互通船名、国籍等信息,绝对不能擅自离开现场或逃逸。

  记者:从海上交通案件特点来看,与船舶安全相关的还会涉及哪些常见的纠纷?这类纠纷是否有共性规律?

  李竞男:除海上交通肇事罪这类刑事案件外,因船舶安全问题引发的海事海商纠纷还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海上运输重大责任事故纠纷、共同海损纠纷等。

  这些纠纷看似类型不同,但核心都与船舶航行操作、船员管理、船舶维护等安全要素相关。

  比如上述案件中,由此事故衍生出多起海事海商纠纷——在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中,船东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与此同时,中国籍渔船所有权人白某也提起了诉讼,要求外籍船舶的船东公司赔偿船舶损失、设备损失、燃油损失、鱼汛损失等共计700余万元。

  因为双方对碰撞责任划分、损失金额认定及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衔接等问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我院立即启动了海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于立案当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托辽宁海事局联合调解。通过“海事法院+海事部门”两家机构合力协调、组建专家调解团队提供技术支持、“线上沟通+线下调研”的方式开展多轮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在日常处理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过程中,除通过判决方式定分止争外,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与运用,对完善我国海上交通事故多元化解机制,优化海事法治化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记者:回到刚才的案子上来,给对方造成损失后,需要进行赔偿,这方面与陆地交通肇事相同吗?

  李竞男:法院在审理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一个普遍的规律,就是一般会采取调解优先的方式解纷止争,在各方当事人矛盾最终无法调和的情况下,才会采用民事判决。比如上面提到的案例,调解团队充分倾听双方诉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调解方案,反复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既确保了遇难船员亲属获得足额赔偿,又给予企业资金周转缓冲期。

  需要说明的是,海上事故的民事赔偿主体通常是船东公司。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两名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外轮船舶所有人已与全部遇难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计支付赔偿款1278万元,最大限度弥补了受害家庭的损失。法院考虑这些因素后最终作出判决。

  记者:针对刚才提到的涉渔船安全事故隐患,您从审判的角度对海上航行及渔业作业从业者有哪些安全提示与建议?

  李竞男: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直居前位,表明涉渔船安全民事案件数量较多,说明渔业安全生产和海上航行安全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梳理以往起诉到法院的涉渔船安全案件,分析事故的成因,主要有“三无”船使用、出海人员无证上岗和空岗、违规操作、私自改造等重大隐患问题。

  最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出海作业,还是出海游玩,一旦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要及时向海事管理局等部门报告,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救助遇险人员,不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基本的人道主义要求,同时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整个航运行业而言,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每一位船员都要坚守岗位、规范操作,这不仅是职业要求,更是守护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底线。

责编:徐硕
审核:刘立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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