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本报讯 记者唐佳丽报道 近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发文,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执行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我省将对其减征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征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

  政策明确,对于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减征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据介绍,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责编:李莹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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