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辽宁全面振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坚实法治保障

  为辽宁全面振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坚实法治保障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林志敏就《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等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明绍庚

  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林志敏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立法过程、主要内容等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一部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答:文明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的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精神文明建设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2023年10月,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习近平文化思想,强调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3年11月,全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要求,要加快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因此,制定《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在法治层面推动全省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当前,全省上下正奋力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制定《条例》对于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近年来,省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统领全省文明创建工作,持续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社会文明程度、居民文明素养持续提升。当前,全省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奋力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迫切需要凝聚团结奋斗的精神伟力,激发昂扬向上的拼搏劲头,营造正气充盈的社会氛围。因此,制定《条例》有利于巩固和拓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果,释放在全社会倡导讲文明、重礼仪、尊道德的鲜明信号,为新时代推动辽宁全面振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坚实法治保障。

  记者:文明行为内涵丰富、外延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是什么样的?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条例(草案)》的整个起草和审议过程,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为做好起草工作,省文明办会同省人大社会委赴有关省市和省内部分设区的市开展调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问卷调查。在进一步征求并吸纳各市、县(市、区),省直有关单位,人大代表和智库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2023年9月和11月先后经过了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六次会议审议,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省人大法制委逐条梳理、作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代表履职平台和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方面意见。1月1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记者:《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6章41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推进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二是明确了全省促进文明行为的重点规范。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鼓励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条例》还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乡风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自觉文明旅游、文明用餐、文明上网,建设文明校园,践行诚实守信等11个方面,明确了公民应遵守的具体行为规范。三是明确了促进和保障文明行为的有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在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志愿服务以及参加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并且保证其本人和有关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保障或待遇。有关单位应当立足行业特色、职业特点,树立行业新风、提供优质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投入,为文明行为促进提供财力物力支持。四是明确了治理和监督不文明行为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制定并公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不文明行为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责编:盛 楠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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