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新型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这离不开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治引领。要充分认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功能,有效发挥法治在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资源配置、保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以更高水平法治护航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和发展。
深刻理解法治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带来的是发展命题,也是改革命题。“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完善的法治体系是改革成功的保障。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一步,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机制构建,离不开高水平法治的保障。一方面,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相应规则的正确执行和应用,高水平法治能够为这些规则提供有效的指引,将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稳中求进、以进促稳,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为新质生产力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高水平法治能够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矛盾点、空白点、薄弱处建立完善法治调整机制、优化法治治理效能,确保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不断跃升,全要素生产率在法治保障中始终得到持续提升。
有效发挥法治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支撑作用。法治规范直接关系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活力的效果,能够为科技创新提供强大支撑,要坚持将法治思维与创新思维、发展思维与治理思维相融合,真正以高水平法治保障、规范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要充分发挥法治作用,以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正确方向,以法治规范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秩序,以法治推动科技创新。要紧紧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统筹立改废释纂,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协同性,完善中国特色科技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专利审查、专利保护等方面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量子技术等领域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注重保护科技创新者的合法权益,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和维权难等问题,激发企业和科研机构创新活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注入创新活力。
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的深入是法治建设的起点,法治的完善是改革成功的保障。加快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要通过立良法、促善治,确保发展新质生产力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以高水平法治强化党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全面领导。要提升政治站位,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以法治化的形式明确、加强党的领导,把发展新质生产力纳入法治轨道予以有力推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以高水平法治护航科技、教育、人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要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完善新型举国体制,建立健全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制,切实打造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模式。要以制度改革带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对科创企业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保证科创企业和科技人员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
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健全完善、推进落实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措施,推动创新创业成果加速涌现。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扎实推进营商环境领域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进一步夯实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作者单位:朝阳市建平县委党校)
责编:栾溪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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